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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3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
  辩护人孙慧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玉龙,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慧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段某某明知“太太乐”系注册商标且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印有“太太乐”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对段某某租赁的北京市大兴区西鲍村无名仓库进门左边一号、二号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大量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2万余件。经鉴定,上述商标标识均系段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属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段某某当庭认罪认罚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段某某能当庭认罪认罚,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从轻从宽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段某某的到案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的搜查情况及扣押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情况。
  3.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涉案注册商标在我国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以及涉案物品上均印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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