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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未经“太太乐”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购买杂牌调味品原料和假冒“太太乐”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在其租赁的天津市静海区梁台路XXX号、XXX号仓库内灌装假冒“太太乐”鸡精等调味料,后销售给赵刚丽(另案处理)。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太太乐”“家乐”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假冒“太太乐”鸡精包装袋等物品。经审计,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王某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金额以及扣押在案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带有“太太乐”等商标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租赁天津市静海区梁台路XXX号、XXX号仓库灌装假冒“太太乐”鸡精等调味品销售给赵刚丽(另案处理)。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并在上述仓库查获大量假冒“太太乐”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袋等。经审计,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的销售金额及查获的调味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调味品、包装袋等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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