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4刑初1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自报),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秦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中,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超超、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秦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为入职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结识汤朋春(另案处理),后又添加汤朋春妻子鲁友连(另案处理)的微信,再由鲁友连联系钱涛(另案处理)等人,由钱涛在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鹤旋路水岸秀苑XXX号XXX室的暂住处根据董某某提供的身份信息为董制作证明材料一套,包括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安全驾驶信用情况、学历证明、体检报告、社保证明及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各一份等,后交至海博公司。公安机关从海博公司调取上述材料,经查均系伪造。
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员鲁友连、汤朋春、钱涛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有关的《机动车安全驾驶信用情况》《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体检报告》《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书证、样章、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董某某的户籍资料、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控辩双方关于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黄 薇
书 记 员 龚薇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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