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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8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辩护人陈可,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1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辩护人陈俊娣,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张某某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购入假冒华为、荣耀品牌的手机屏幕总成、后盖等配件,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园路XXX号天喜公寓808、901室作为经营场所,通过其开设的“科大恒新科技”淘宝店铺对外进行销售。2019年8月起,张某某雇佣被告人方某某、张楚敏(另案处理)担任淘宝店铺客服,负责销售、刷单等,共同销售假冒手机配件。2020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大量标有华为、荣耀品牌的手机屏幕、后盖等配件。经权利人鉴定,上述查扣商品均系假冒。经司法审计,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张某某销售假冒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34万余元;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方某某参与销售假冒商品销售金额为9万余元;查扣待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为7千余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方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卫某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扣押笔录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说明》及照片、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办案说明》,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同案犯张楚敏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销售数据等,上海慧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户籍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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