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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7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住浙江省乐清市。
  辩护人陈豪展,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杨龙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豪展、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杨龙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在淘宝网上开设“工控品牌电气销售”等店铺,自2019年6月起销售假冒“西门子”“施耐德”品牌交流接触器。其通过微信和QQ与卖家联系,将假冒“西门子”“施耐德”品牌交流接触器等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某、“四川凉生要高仿”等多家单位和个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9月28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郑某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标有“西门子”“施耐德”商标的交流接触器、电动机和线路保护断路器9个,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室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2019年10月起多次向被告人郑某某购买假冒“西门子”品牌交流接触器,然后加价销售给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向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赔偿28万元,向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赔偿8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人提供的交易截图、付款凭证、物流信息、商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广州盛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书》《价格证明》《证明》、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截图、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人李某证言、部分合同清单、工业品买卖合同、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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