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7刑初793号 (2)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向 颖
审 判 员 张敏婕
人民陪审员 黄慧凤
书 记 员 蒋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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