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114刑初8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邵佳乐,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刑诉[2020]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邵佳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并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员王业新(另案处理)为实施诈骗,对外谎称王业新等人经营的上海衫淼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办公地本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室,以下简称衫淼公司)借款不收取利息,只需购买该公司农产品即可,以此引诱被害人前来借款,实际在借款中通过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条、制造虚高银行走账流水、支付“保证金”、“看房费”,以及实际给付过期、价格虚高的农产品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款。现查明,2018年3月17日,被害人王某因资金需要,向李某某、王业新提出借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王业新、李某某为实施诈骗,以当日钱款不足为由先借10万元,要求王某签订了13万元的借条,其中“保证金”1万元,2万元用于购买农产品,李某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10万元。同年3月19日,王某向王业新、张宏宇借剩余钱款40万元时,王业新、李某某再次要求王某签订45万元的借条,其中“保证金”10万元,5万元用于购买农产品,王业新、张宏宇扣除“看房费”2,000元后转账给王某44.8万元,王某随即按照王业新的安排取现15万交给王业新、李某某,王某实得29.8万元。至2019年3月31日,王某共计还款24.5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0月9日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现被害人王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借据、银行卡交易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同案关系人王业新的供述;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