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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7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男,1988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住山东省济南市。
  辩护人李茂威,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轶,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住山东省济南市。
  辩护人张亦芃,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3,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辩护人梁雪林,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辩护人卢君,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徐某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日、6月8日,上海云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蟾公司”)先后对《蜀门》游戏(IOS版)、(安卓版)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2016年10月,云蟾公司授权上海方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趣公司”)为《蜀门》游戏运营合作方。
  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1在网络上结识《蜀门》游戏私服代理上家(身份待查),后作为代理参与该游戏私服网络推广并从中获利。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1通过网络结识网名系“独家”(以下简称“独家”)的《蜀门》游戏私服代理上家,经预先约定一定比例,于2021年1月伙同被告人李某2共同利用网络实施《蜀门》游戏私服推广、玩家充值等游戏私服代理行为,并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李某1实施上述行为期间,累计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5万余元(币种下同),部分钱款其通过“火币网”转账给“独家”作为分成,其个人获利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2累计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万余元,其个人获利1万元左右。
  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3通过网络参与《蜀门》游戏私服推广并从中获利;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3作为被告人李某1发展的《蜀门》游戏私服代理下家,经预先约定一定比例,以代理身份参与该游戏私服推广等行为并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李某3实施上述行为期间,累计非法经营数额达6万余元,其个人获利3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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