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7刑初749号 (2)
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李某1系初犯、偶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李某3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认罪早、认罪全面、认罪彻底,认罪悔罪态度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请求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相关游戏私服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仍伙同他人以代理身份实施游戏私服宣传、推广等行为,其中被告人李某1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李某2、李某3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网络技术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亦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分别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各被告人能退缴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徐某全额退缴,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予以考验。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及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等,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2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3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向 颖
人民陪审员 崔国平
人民陪审员 黄俊娥
书 记 员 蒋 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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