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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7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8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1,女,1978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吴安之,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女,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陈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女,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住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陈嘉龙,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王1、郝某、王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王1、郝某、王某2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起,被告人叶某某、王1共同在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852号经营“SENSE服装店”,从广东购进假冒“LV”“GUCCI”等品牌的服装、鞋子等,通过招募的被告人郝某、王某2等人,共同对外进行销售。其中叶某某负责店铺经营管理、进货等,王1协助叶某某管理店铺、面试员工等,郝某、王某2先后于2019年、2020年入职,负责整理货物、对外销售等。
  2021年3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扣大量标有“LV”“GUCCI”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鞋子等。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查扣的商品均系假冒。经审计,2021年1月至3月,叶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服饰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查扣商品的货值金额为75万余元。
  2021年3月3日,四名被告人在上海市长宁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扣押笔录及现场照片,路威酩轩集团、开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上海锐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的《销货日报表》,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四名被告人供述,证人刘某某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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