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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7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某某,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1]Z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9年8月,戴某1(另案处理)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文创”)为总部,先后注册成立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投资咨询”)、上海证大大拇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大拇指”)、上海证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金服”)、上海证大爱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爱特”)、上海统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辰公司”)等多家公司,组建、经营“证大系”企业金融业务板块,由证大大拇指负责线下理财和线上客户导流业务,由证大爱特负责线上“捞财宝”平台理财业务,由证大投资咨询负责对外放贷业务,由证大金服通过控股或其他方式对证大大拇指、证大爱特、证大投资咨询等三家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由统辰网络负责为金融业务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011年10月起,戴某1等人通过证大大拇指在全国范围内开设门店,采用线下招揽客户、推广介绍等公开宣传手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合同,承诺5%至11.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证大月收”“证大季喜“证大年丰”等债券转让类理财产品。2015年5月后,戴某1等人通过证大爱特运营“捞财宝”平台,采用网络、电话推销及证大大拇指线下推广等公开宣传手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智投宝服务协议》等合同,承诺5%至1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月月宝”“智投宝”“鸿鑫宝”等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线下、线上业务募集所得资金分别主要归集至戴某2(另案处理)个人银行账户和证大爱特企业账户,用于对外放贷、投资、支付办公费用、通道手续费、服务费、员工工资补贴、税款等。经审计,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证大大拇指、证大爱特累计向35万余人销售线上、线下理财产品,销售订单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666,922,427.02元,已兑付订单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金额53,944,834,026.98元,未兑付金额共计7,521,713,795.72元,未兑付2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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