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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792号 (2)
  2013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虞某某先后担任证大大拇指陆家嘴分公司销售业务员、团队主管,负责带领下属团队对外销售相关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经审计,被告人虞某某涉及金额86,298,415.13元。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虞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大文创、证大金服、证大大拇指、证大爱特等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人戴某1、戴某2、侯某等人的证言、集资参与人许某某、杨某某、王1、王某2、陶某某等人的报案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证人顾某某、徐1、陈某、胡某某、徐某2等人的证言、上海中信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作为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虞某某系在单位主管人员安排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募集资金归单位所有,不控制、决定募集资金的方式、去向,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虞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某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二、已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物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按比例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张卫东
人民陪审员 朱薇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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