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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76号
  自诉人上海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诉讼代理人刘伟,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女,1959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
  自诉人上海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郑某、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下落不明,自诉人上海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上海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自诉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经本院审查,其要求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上海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马 蓉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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