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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4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X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赤峰路路口,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开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开顺牌电瓶车一辆,后销赃得款化用。
  2021年4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虹口区鲁迅公园北大门门口,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开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爱玛牌电瓶车一辆,后销赃得款化用。2021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虹口区鲁迅公园被民警抓获,当日因上述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2021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虹口区鲁迅公园南大门门口,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开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派乐牌电瓶车一辆,后销赃得款化用。
  2021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建工医院门口上街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开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都风市牌电瓶车一辆,后销赃得款化用。
  2021年5月24日上午,民警至本市虹口区拘留所将行政拘留期满的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某、周某某、乔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辨认照片,证人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案发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调取的被害人乔某某名下电瓶车登记信息单、被害人马某某的电瓶车交通违法处罚单、监控视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多次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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