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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461号 (2)
  一、被告人王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四、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及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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