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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4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曾用名张某3,别名张4,男,1984年7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
  辩护人王卫国,上海合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0年1月9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路某某、郝某某、梁某某、米某某、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路某某、郝某某、梁某某、沙某某、被告人米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被告人张某2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指示被告人路某某负责安排联系,并指示被告人郝某某联系其他人提供银行卡,从中获利。后郝某某联系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联系被告人米某某,梁某某并经朱某某(另处)联系到侯某某(另处)及被告人沙某某。2020年12月23日,路某某、郝某某等人先后至沙某某家中,由路某某安排联系,由被告人郝某某、梁某某、米某某、沙某某、侯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并配合他人转账洗钱。其中,郝某某、沙某某、侯某某账户分别接收被害人许某某被骗钱款人民币4,68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860元、856元,米某某账户接收被害人迟某某被骗钱款70,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2、路某某、郝某某涉案金额均为81,402元,被告人梁某某涉案金额共计76,716元,被告人米某某涉案金额共计70,000元,被告人沙某某涉案金额共计5,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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