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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413号 (3)
  一、被告人张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郝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追缴赃款连同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追缴犯罪工具连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和文哲
人民陪审员 王崇玉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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