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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黎明),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
  辩护人吴丹萍,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丽,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吴丹萍、孙丽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12月,被告人方某某系海砂中介,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居间介绍他人购买采砂船非法开采的海砂。
  2020年11月6日前后,被告人方某某居间介绍“皖大洋1266船”船主徐岁根(已判决)向采砂方购买海砂,先由被告人方某某将徐岁根所要海砂吨数及价格报给采砂方,待采砂方同意后再由被告人方某某将通信高频电台及采砂船代号告知徐岁根。后采砂船在闽江口26°10.90′N、120°01.321′E附近海域通过现场采砂、现场过驳方式将海砂出售给徐岁根。2020年11月9日崇明海警局将徐岁根抓获,并在“皖大洋1266船”上查获涉案海砂7,252吨。经认定,涉案海砂泊水价为人民币403,194元(以下币种相同)。
  2021年3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崇明海警局抓获,到案后对其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等证书,仍居间介绍徐岁根向采砂方购买海砂7,252吨,价值人民币403,194元,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崇明海警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登记保存清单》《采砂位置说明》、涉案海砂照片、船舶航行轨迹照片,同案关系人徐岁根记载接驳海砂经纬度的记事本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重量证书、品质证书、情况说明,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海砂采矿许可证及海域使用权证有关事宜的复函,上海中南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总结报告及附件材料,同案关系人易善明、蔡明海、程万宝(均另案处理)、徐岁根的供述,徐岁根辨认笔录,被告人方某某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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