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7101刑初160号 (2)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希望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方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沪71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徐岁根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事先共谋居间介绍他人向采砂方购买海砂,涉案海砂经依法鉴定评估,价值人民币403,194元,情节严重,应以共同犯罪处罚,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但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建军
书 记 员 高佳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