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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8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某于2021年5月25日22时56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沪EH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淞宝路北侧由东向西的非机动车道上与一逆行骑三轮车女子相撞。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该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金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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