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550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在案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八、继续追缴被告人纪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董 翠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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