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451号 (2)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赃款连同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追缴犯罪工具连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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