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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0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娅琴,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1〕Z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娅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金某在上海创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某公司)灵山路门店担任业务员期间,明知创某公司无金融存贷业务资质,仍在徐某某、周某(均已判刑)等人的组织、领导下,采用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协议书》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被告人金某任职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41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96,247.9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金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对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事实做了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指定账户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8,362.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的创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档案机读材料,集资参与人毛立成、刘鸿英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投资人申请表、投资协议书、投资确认书,同案关系人徐某某、周某、王某某、倪某某的供述,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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