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3074号 (2)
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的钱款按比例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予以发还。
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玮
书 记 员 罗 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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