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807号 (2)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竺 越
书 记 员 陈逍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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