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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7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3,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
  辩护人何汝玫,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在山东省烟台市,暂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栖霞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3、邱某某、钱某某、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3、邱某某、钱某某、曹某某及由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何汝玫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3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配合他人(身份待查)以个人名义注册了“北京韩南南商贸有限公司”,并用上述公司开通了平安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后出售给他人。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邱某某、钱某某、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同时配合他人(身份待查)以个人名义分别注册了“银川海训传媒有限公司”、“宁夏钱沃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建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用上述公司分别开通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石嘴山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后出售给他人。
  经查,上述涉案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均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支付结算。其中,陆某某被骗转入被告人刘某3名下“北京韩南南商贸有限公司”平安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同),上述钱款随即被全部划入被告人邱某某名下“银川海训传媒有限公司”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刘某1被骗转入被告人钱某某名下“宁夏钱沃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35万元;刘2、张某某被骗转入被告人曹某某名下“银川建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石嘴山银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共计32万元。
  2021年2月25日,被告人刘某3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4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1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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