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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739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婷婷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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