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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61号
原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男,1965年7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XX,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21)皖86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姜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XX院指派检察员汤盛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某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XX院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姜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姜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某撤回上诉。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21)皖860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春媚
审 判 员 夏晓虹
审 判 员 杨 坤
书 记 员 王懿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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