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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1027号 (2)
XXX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XXX、原审被告人XXX与他人共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共同犯罪中,XXX、XXX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XXX、XXX的涉案金额、参与程度等,应当对XXX从轻处罚,对XXX减轻处罚。XXX、X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XXX、X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X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言
审 判 员 张莺姿
审 判 员 王 峥
书 记 员 蒋丽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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