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3刑初110号 (2)
一、被告人薛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iPhone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薛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卫萍
审 判 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
书 记 员 王思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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