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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2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女,1998年4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主播,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伊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及其辩护人孙伊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起,被告人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名为“小小语音”直播APP内担任50005号房间的主播(主播ID号3536680,昵称:H.雾瑶),并接受平台内火烈鸟公会的话术指导,通过与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后以PK赛有惩罚等诱骗多名被害人对其进行打赏。至案发,被告人项某共计骗取钱款人民币1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项某于2021年6月1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项某已退出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的自述材料,被害人孙某、金某的陈述,证人力某、李某、段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小小语音充值记录、后台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人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设施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项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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