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9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XX,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美莹,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决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雯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尹美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超速驾驶牌号为沪F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杨浦区XX路XX路南约60米处时,车辆右前部与黄某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黄某倒地受伤,被告人陈某停车查看后驾车逃逸。后民警接他人报警至案发现场。
当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亲属陪同下返回案发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验,被告人陈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2mg/100mL。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XX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黄某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验伤通知书,证人杨某、陆某、张某1、张某2、冯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XX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XX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谅解书、双方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