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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于上海市,XX,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美莹,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决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雯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尹美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超速驾驶牌号为沪F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杨浦区XX路XX路南约60米处时,车辆右前部与黄某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黄某倒地受伤,被告人陈某停车查看后驾车逃逸。后民警接他人报警至案发现场。
当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亲属陪同下返回案发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验,被告人陈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2mg/100mL。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XX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黄某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验伤通知书,证人杨某、陆某、张某1、张某2、冯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监控视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XX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XX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谅解书、双方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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