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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295号 (3)
被告人韩某2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韩某2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减轻处罚;韩某2系自首,可减轻处罚;韩某2认罪悔罪表现好,在公安、法院阶段均已作退赔,还愿意继续退赔。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韩某2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法院代管款收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系从犯;陈某没有前科,此次系初犯;陈某有自首情节;陈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到案之后供述一致,并认罪认罚,已退赔任职期间获取的大部分款项,并愿意继续退赔。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陈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法院代管款收据。
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3年9月16日在北京市XX公司(曾用名:融通汇信财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后又于2014年9月10日注册成立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白海玉。上述2家公司均隶属于融通汇信集团公司(曾用名:融通汇信投资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经营范围均不包括金融业务。
李某于2013年起,又陆续注册成立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宝山XX机构,租赁本区XX路XX号XX、XX室(实际室号为:2703B、2704室)等处作为营业场所,聘用业务人员组建销售团队,采用发放传单、举办酒会、组织参观考察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融通汇信集团公司推出的“短利宝”“双月盈”“季得利”“半年盈”“融信通”“融信宝”等各种理财产品,设定1个月至36个月不等的投资期限,并承诺6%至14.5%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和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以存款方式进行投资,以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或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等,所吸收资金以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扣的方式进入融通汇信集团公司账户,由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统一支配使用。
被告人陶某于2014年6月18日至2018年9月期间,担任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团队经理。任职期间,负责管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提取相应比例提成。
被告人陆某于2013年10月14日至2018年9月期间,担任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团队经理。任职期间,负责管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提取相应比例提成。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本人或者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提取相应比例提成。
被告人韩某2于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9月期间,以本人和方云仙名义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本人或者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提取相应比例提成。
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1月12日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担任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任职期间,本人或者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采用上述手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融通汇信集团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根据本人或者下属业务团队的业绩总额提取相应比例提成。
2018年9月因融通汇信集团公司无法兑付到期本息,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和融通汇信财富上海公司关张停业。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被告人陶某于2014年7月5日至2018年9月7日在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4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3.0亿余元,未兑付200余人,金额为7,5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110余万元。
被告人陆某于2013年10月18日至2018年9月5日在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3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2.44亿余元,未兑付100余人,金额为4,6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9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5月17日至2018年8月29日在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1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9,300余万元,未兑付100人,金额为3,2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50余万元。
被告人韩某2于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8月30日以本人及方云仙名义在融通汇信财富北京公司上海奉贤分公司任职期间,其本人及下属团队累计向100余人销售理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5,900余万元,未兑付90余人,金额为1,800余万元;任职期间共计收到工资提成收入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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