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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295号 (7)
一、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韩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梁似瑛
书 记 员 朱 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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