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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89号 (4)
一、被告人张文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单位上海梦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张某、徐某、潘某、王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夏晓虹
审 判 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
书 记 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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