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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8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21年8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笔录、另案处理人员秦军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证人秦某、赵某、朱某、张某、杨某1、杨某2、严某、王某1、王某2、石某、明某、刘某、冷某、金某、黄某、常某、何某、董某、胡某、郭某的证言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
2020年3月,被告人梁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卡号为XXXXXXXXXXXXXX7376的农业银行卡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秦军(已判刑)以提供帮助。该银行卡2020年4月3日总收入流水为人民币87万余元,当日赵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村XX号XX室被他人以刷单返利的方式诈骗人民币3,862元,该笔钱款汇入该张银行卡后被转走。另朱某、张某、杨某1、杨某2、严某、王某1、王某2、石某、明某、刘某、冷某、金某、黄某、常某、何某、董某、胡某、郭某等被他人诈骗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皆汇入该张银行卡后被转走。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梁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卡号为XXXXXXXXXXXXXX7376的农业银行卡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秦某(已判刑)以提供帮助。该银行卡2020年4月3日总收入流水为人民币87万余元,当日赵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村XX号XX室被他人以刷单返利的方式诈骗人民币3,862元,该笔钱款汇入该张银行卡后被转走。另朱某、张某、杨某1、杨某2、严某、王某1、王某2、石某、明某、刘某、冷某、金某、黄某、常某、何某、董某、胡某、郭某等被他人诈骗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皆汇入该张银行卡后被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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