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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6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
指定辩护人丁波,上海本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21年7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丁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邬某、沈某、高某、柏某、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上海市XX中心院前急救病历,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检验报告,工作情况、户籍档案材料,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就诊记录,谅解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110受理登记表,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指控:2021年1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与其父亲被害人沈某乙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西侧卧室内因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沈某持桌边的剔骨刀将沈来扣左侧颈部划伤,沈来扣手捂颈部伤口逃离卧室后,回到东侧自己卧室内要求妻子冯某报警,但未及120急救车赶至,即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沈某乙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切割左颈部造成左颈内静脉断离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及亲友的谅解。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已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与其父亲被害人沈某乙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西侧卧室内因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沈某持桌边的剔骨刀将沈来扣左侧颈部划伤,沈来扣手捂颈部伤口逃离卧室后,回到东侧自己卧室内要求妻子冯某报警,但未及120急救车赶至,即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沈某乙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切割左颈部造成左颈内静脉断离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沈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邬某、沈某、高某、柏某、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上海市XX中心院前急救病历,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检验报告,工作情况、户籍档案材料,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就诊记录,谅解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110受理登记表,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以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剔骨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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