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9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自报),男,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本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XX镇XX村XX号XX店内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以“诈金花”、“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某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
2021年5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证人杜某、尚某、刘某、任某、廖某、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经签字确认的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赌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雪明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