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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7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中专文化,紫某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俊涛,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小宁,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丁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2年4月注册成立上海A有限公司紫某,于2013年1月注册成立上海B有限公司紫某(2014年更名为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紫某,以下简称“紫某公司”)。2013年至2017年,丁某某以紫某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等为由,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对外以借款、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吴某、成某、王某1等3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以下币种同),大部分用于归还前债并支付高额利息。至案发,仍有本金5000余万元无法归还。2018年10月9日,上海市XX局对紫某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二、诈骗罪
2016年11、12月期间,紫某公司已无法正常经营且欠下巨额债务,被告人丁某某向被害人王某1隐瞒实际情况,谎称公司发展前景很好,急需投资,在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1处骗得582.5万元,大部分用于归还前债。在被害人王某1催讨后,2017年2月至4月间,丁某某归还王某125万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陈述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作为紫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以借款、股权转让等方式对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为名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丁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丁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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