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758号 (2)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2、冯某、殷某的陈述、证人夏某1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王某2、冯某、殷某、杨某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还款承诺书、银行资金流水等,证实2015年,做投资中介的C公司的苏某某向上述被害人介绍说紫某公司效益很好,准备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融资购买新的厂房和设备。上述被害人去紫某公司参观,并见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谈了投资的事情。2015年8月至9月,王某2、冯某、殷某、杨某分别向紫某公司转账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并分别签订了股权认购协议,约定以2.5元/股的价格认购股份,丁某某承诺投资一年期满后按年收益30%的溢价率回购。一年后,被害人要求回购,丁某某则以各种理由推托。2016年10月20日,冯某、王某2等人和丁某某签了一份还款承诺书,约定在2017年8月20前归还全部投资款并支付利息,但丁某某亦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了本次定增后资金定向用于购买生产设备、原材料以及支付购买厂房定金。协议注明目前紫某公司总股本1300万股,2015年9月底前紫某公司将自行追加股本2000万股。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股权认购协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凭证、借条、手机截图、还款计划等,证实2015年王某1在参加理财宴会时认识了张某,张某自称是某某证券的客户经理;随后张某一直向王某1推荐投资项目让其投资,2015年10月张某向王某1推荐了紫某公司的投资项目,说购买股权一年后溢价30%回购,并向王某1介绍了苏某某,苏某某称她的公司是紫某公司融资的推荐人、担保人,因此王某1认购了紫某公司40万股,共100万元,并签署了认购协议。2016年9月王某1为拿回投资款和丁某某见面,丁某某称公司效益很好并邀请王某1去工厂参观,称只要王某1继续投资半年就能套现,并承诺支付10%的月息。2016年10月至12月,丁某某多次以紫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继续借钱后能马上产生收益等借口向王某1借款,王某1实际转账582.5万元,2017年丁某某共归还王某125万元。
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余某、秦某的证言及吴某提供的房某抵押借款合同、借条、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及承诺书、民事起诉状、还款协议、银行交易流水及交易凭证、借款凭证、还款承诺书、不动产登记簿等,证实2013年底吴某经做过桥业务的秦某介绍,向丁某某出借150万元,后因丁某某未能及时支付本息,吴某同丁某某见面。丁某某介绍说他公司要上市,前景很好,可以高薪聘请吴某做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11月,丁某某说公司有一笔500万元的资金需要周转,向吴某借钱并许诺利息,吴某多次向丁某某转账合计206万元,丁某某仅归还其中的10万元;另2015年11月16日,丁某某介绍吴某向许某2借款150万元,吴某以其位于某某二村的房子作抵押,吴某收到该150万元后立即转给丁某某,丁某某承诺本息由其归还;当时丁某某承诺吴某可以去他公司上班,成为公司的股东,等公司上市后给吴某原始股;丁某某还说拿他公司的股权来抵150万元过桥费用,2015年11月,吴某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是丁某某转让的100万股的股权,一份是方某转让的40万股的股权。2016年7月,丁某某说公司要上市,有笔业务急需资金周转,让吴某把房子再抵押给朱某某来借款,还款由丁某某负责,吴某借款实际到手80万元并转给丁某某,因丁某某未及时支付本息,朱某某上门催讨,丁某某说由他来处理,写了一份还款承诺书。2016年,吴某还为丁某某向康某的借款作担保。吴某称其于2016年6月到丁某某公司上班,说是财务工作,实际就是帮忙理账,2016年12月,公司不运行了,吴某就不做了。这半年来也没拿到过工资,丁某某也没有归还过钱款,现在回想下公司账户中很多走账都是虚假的,为了造成要上市的假象。
4、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银行交易记录、银行汇款凭证、账户流水、收据等,证实2015年8月,许某1听王某5说紫某公司在融资,王某5在帮紫某公司做上市的准备。之后王某5把老总丁某某介绍给许某1,丁某某介绍说他们公司正在上市,经营情况良好,一年内肯定会上市成功,股价会涨到6元7元,如果不成功的话会翻倍回购许某1认购的股份。许某1认购了50万股,支付了100万元。丁某某自称紫某公司有3000多万股,他持有80%,协议里甲方丁某某写的就是2640万股。过了一段时间,丁某某打电话说他遇到点困难,让许某1借给他50万元,又签了一份股权认购协议,变成许某1以150万元认购了100万股。2016年3月,丁某某说急用,又向许某1借款90万元。2016年1月,许某1还介绍了成某给丁某某,之后成某先后在丁某某那里投资了几千万。丁某某陆续转账还给许某1200多万,还有30多万元没还。2018年11月,许某1以要红包的名义收取丁某某12,000元。根据丁某某与许某1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中落款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2016年1月1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均记载丁某某持有紫某公司80%的股份,计2640万股,股份回购条款约定鉴于公司拟在新三板上市,如公司完成上市后,丁某某自愿在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内,在许某1同意转让公司股份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每股4元的价格回购股份;如上市未成功,则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后,丁某某以不低于每股4元的价格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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