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758号 (4)
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民事诉讼材料、相关工作情况,证实2017年初丁某某向张某1借款200万元用于公司短期周转,称公司要上市和办专利,随后丁某某就邀请张某1到工厂参观,当时是清明节,张某1到工厂后发现厂里没有人,就问丁某某厂里怎么没有人开工,丁某某解释说清明节员工放假,还让其看了贴在厂门口的放假通知。张某1相信后借给丁某某200万元,期限一个月,但到期后丁某某就以各种理由推托。2017年6月起诉丁某某后,丁某某至今未还钱;后张某1再起诉担保人徐某某,徐某某的房子被执行后,2021年8月张某1拿到50万元。
10、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丁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叶某借钱,叶某将其房子抵押了借给丁某某75万元,还款由丁某某负责,后由于丁某某无法归还本金,其将该房子不断抵押借新还旧,至2018年1月最后一次抵押,房子已被抵押120万元,一开始丁某某负责每月利息,2019年5月后不再支付利息,本金丁某某至今未还。
1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李某、綦某、朱某1、康某等人的民事诉讼材料、股权认购协议、收据等,证实被害人李某、綦某分别在2015年7月、10月与紫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认购协议,其中李某认购股权40万股,计100万元,綦某认购股权160万股,计400万元;股权认购协议条款与王某2、冯某等人相同。一年投资期满后,丁某某未履行回购义务。李某未收回100万元投资款,綦某经催讨与诉讼执行,已追回约320万元。被害人朱某1于2016年3月18日与丁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记载丁某某持有紫某公司80%的股份,计2640万股,约定丁某某转让20万股紫某公司股份,转让款为30万元,转让协议条款与成某、许某1等人所签条款相同。2016年7月,丁某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康某借款35万元,吴某作担保,后因丁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康某提起诉讼。
12、证人张某2、阮某、王某6的证言及提交的投资协议、会议纪要、股权回购协议、资金流水及交易凭证,证实,张某2是上海B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夏天,在张某2所在公司的辅导下,紫某公司挂牌XX中心E板,俗称四版,紫某公司总股本1000万股。2015年初,张某2为紫某公司找来了阮某、王某6等八位投资人,紫某公司向投资人定向增发了300万股,增发价为每股1.1元,并在XX中心进行了备案和公告,总股本变更为1300万股。
13、证人周某1、周某3的证言及提供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尽职调查工作报告、财务顾问协议、会议纪要,证实周某12015时系苏州C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新三版挂牌企业的承揽、辅导及推进挂牌工作。2015年7月,紫某公司的丁某某通过王某5联系周某1上新三版。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周某3当时所在的利安达A事务所接到东吴证券公司的推荐,对紫某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经过调查发现紫某公司财务规范程度比较低,存在成本核算不准确等15个重大问题需要整改并向丁某某送达了财务建议书,在业务协调会上明确告知了问题和整改建议,但紫某公司对整改意见不是很重视,整改难度比较大,后期电话联系询问整改进度,就说还没整改好。2016年初,紫某公司的挂牌处于停滞状态,后来紫某公司挂牌新三板的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1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在紫某公司成立之初便在紫某公司工作,后担任公司副总。公司在2013年开业到最后都没怎么赚钱,从公司生产开始,丁某某就开始在外面借贷,很多是高某贷,只要能借到钱的地方丁某某都会去借,连报纸上的借贷广告都会打电话过去借钱;然后一直拆东墙补西墙还高额的利息。2014年开始丁某某被朋友鼓动,打算让公司上市,为此就不停地融资,借了很多钱,不停地拆东墙补西墙,直到2016年10月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无法营运。丁某某为了公司上新四板,借了很多钱包装公司,后丁某某还想冲新三板,拉了很多人来厂里投资,包括成某、王某1等人,投了好几千万买原始股,这些钱都被丁某某用来还以前的债务了,后来上市失败,这些钱都打了水漂。平时丁某某接的单子很多都是亏本的单子,但是他一直硬着头皮生产,不计亏本,给人一种厂里在生产的感觉,因为丁某某经常会带人到厂里参观,然后问这些人借钱,如果厂里不生产别人看了便不会借钱给他了。平时厂里的生产经营丁某某就一直没怎么放在心上,平时出去吃饭喝酒开销都是大手大脚的,到最后还欠了很多房租、水电、原料的钱没有给。丁某某带人来厂里参观时,声称自己公司即将上市,等上市后股价会涨,借款人觉得自己是在投资,会有高额回报,然后就借钱给他了,其实公司的生产状况和财务是经不起查的,公司欠了很多外债,财务状况也是一片混乱。2016年初,丁某某联系了南通一家纺织厂老板陈某1,当时丁某某说是要收购他们厂,陈某1就把厂门口的铜牌换成了上海B公司紫某的名字,丁某某带着许多人去这家厂参观,展示自己的实力,还问这些人借钱,之后陈某1联系丁某某,丁某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丁某某连厂门口的铜牌钱都没给。徐某称丁某某带过许某1、成某、孙某、俞某去南通厂里参观,徐某的证言还证实了2016年7月吴某代丁某某向顾某3、朱某某借钱的经过,以及俞某、孙某在2016年4月以房子抵押后帮丁某某向王某3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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