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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758号 (6)
2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张某4到紫某公司担任厂长,负责生产,丁某某说紫某公司是上市公司,年底还有分红,对外也一直自称紫某公司是上市公司,实际上公司只是在XX中心挂了牌,不能公开发行股份。张某4任职开始,公司已经接不到外销订单,所谓外销订单是别的公司负责提供原料和销售,紫某负责加工,这种单子是有利润的;公司基本上做点内销小单子,内销是没有订单的情况下自己买原料生产,自己找人销售,一旦找不到下家,产品就堆积在仓库或者低价亏本销售,这种单子挣不到钱,甚至还会亏钱,所以导致公司没有什么利润。公司自己采购原料生产,是为了保证厂在运转,因为丁某某会经常带投资人来厂里参观,投资人看到厂在运转,工人在生产,就会觉得他们的投资是有回报的,但是其实都是内销单子,没有利润的;丁某某还要保证税收,说在准备上市。每周丁某某都会带人来参观,有时候一周带两三波人,所以把办公大楼装修得很华丽;当时原料的钱都付不出,后来内销的成品都被原材料商拿去抵债了。
24、证人朱某2、顾某2、朱某3、陈某3、夏某2、杜某的证言及提供的相关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丁某某以宣称公司即将上市,公司发展前景良好,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上述人员借款,经多次催讨才基本还清的事实。
25、证人胡某、王某2、费某、黄某的证言及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催款函、主张债权的说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发票及相关民事诉讼材料等,证实2013年10月起紫某公司在本区XX公路XX号等地租赁厂房生产,在履行租赁协议和采购合同过程中不断拖欠租赁费用和原材料费用,甚至连水电费用都无法支付,至今未能清偿。丁某某的公司规模不大,厂房也是租的,但公司名头搞得很大,还说要上市。
26、被告人丁某某的历次供述及辩解,称其于2013年办厂开始,2013年一年销售额约700多万元,利润在200多万元;2014年销售额在1400多万元,利润在200多万元;2015年销售额在3000多万元,利润在200多万元。2016年上半年还不亏,下半年资金链断了;2018年10月,公司走破产程序。目前丁某某个人加公司欠债6000多万元。2014年7月,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当时想着要上市,把原始股份分给徐某、丁某、方某、顾某1、王某4,每个人4%,实际上他们都没有出资。2014年11月20日紫某公司在XX中心E版(新四板)挂牌,后来才知道E版没办法融资交易,丁某某又想去北京上新三版。2015年7月丁某某委托了某某证券运作,但这个过程很慢,2016年9月公司资金链断了,最后没有上市成功。2016年10月左右发不出工人工资,拖了半年,到2017年3月左右,公司正式停产。2014年7月改为股份制时,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第一次增资是在XX中心挂牌后在张某2的推荐下增资300万元;第二次增资是2016年4月左右,因为公司欠了丁某某个人2275万元,丁某某就召开董事会决定把这笔资金用来给公司增资到3500万元。当时是在外面找了一家垫资公司借了2000多万元打进公司账户用来验资,验资结束当天就抽掉了。因为纺织品生意没有定金,货款收回来比较慢,所以慢慢地资金周转不灵,需要从外面借钱周转,当时行情月息6%左右,少的二三十万元,多的几百万。2014年苏州某某某特开始拖欠货款,最高峰的时候欠了1000多万元。公司上市要求产量要提高上去,为了保证公司的产值,公司接了很多产值高但是没什么利润的单子,有些单子因为返工还亏钱,为了继续生产只好接着去外面借钱,所以外面欠的债越来越多。前面的债快到期的时候,只好再去找其他人借来填补前面的债务,这样债务越滚越多,利息也付得越来越多。主要的出借人及投资人有成某、王某1、吴某等。2015年时,通过C公司的苏某某,以股权认购的形式融资,王某1等人都是苏某某找来的,具体怎么操作不清楚,苏某某收取丁某某10%的佣金。王某1、成某、吴某的钱被部分用于公司生产,部分用于归还之前的债务。问吴某借钱时主要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当时也承诺会让吴某来公司做财务,2016年时曾经对吴某说,公司正在冲北京新三板,还承诺等公司上市后,可以把她的一部分债务转为原始股。关于向成某借款,丁某某最初称一开始成某出借200万元的时候,也没有写借条,也没有去工厂参观,是在第二笔、第三笔借钱的时候,丁某某硬拉着他去工厂看一下,并且向他介绍,紫某公司已经在XX中心的新四板上市了,马上要冲北京的新三板。成某听了之后很感兴趣,所以他想购买一些紫某公司的股份,于是丁某某卖给成某1.5元一股,后来陆陆续续的转账中,有些是购买紫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款,有些是借款。丁某某在后来的供述中改口称2016年7月成某提出将借款中的一部分转化为购买紫某公司150万股的股权转让款,但协议时间要写在2016年1月。关于俞某、孙某部分,丁某某称孙某收了他300多万元,其还支付王某370万元,实际从王某3处获得360万元,其与俞某、孙某之间债务已两清。关于许某2部分,其确认还欠一笔100万元的借款未还,对于杨某某、朱某3、王某3等人,认为已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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