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758号 (8)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钱款50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并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调整。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否认非法占有的故意,依法不构成自首或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34年12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顾启林
书 记 员 王珠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