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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199号 (2)
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陈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丽娜
书 记 员 包梦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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