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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1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暂住本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0年9月下旬起,被告人叶某在本市XX路、XX路口摆设“斗地主”赌博摊位,通过现场召集、微信联系等方式召集他人来此参与“斗地主”赌博,其收取每人人民币5元的台位费。其丈夫褚某(另行处理)在叶某没空的情况下也会帮忙收取台位费。截止案发,叶某、褚某夫妇二人经营该“斗地主”摊位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叶某看病吃药等。
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叶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退缴了人民币4万元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黄某、魏某的证言笔录,同案人褚某的供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查扣的经褚某签字确认的账本及钱款照片,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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