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1195号 (2)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叶娟娣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陶琛怡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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