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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刑初1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浙江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团队长及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琬刚,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于上海奉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浙江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员,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936号起诉书以及沪奉检三部刑变诉〔2021〕Z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马某、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陆某及上海市奉贤区XX中心指派的律师盛琬刚、谢洁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吕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浙江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XX金苑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XX号XX层XX室,招聘被告人马某、陆某及赵某、王某(均已判刑)等人,通过发放、举办活动、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并承诺6%-20%的年化收益率,以出售“金苑宝”、“日日金”等理财产品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马某在XX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及团队长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向王某某王爱新、岑某某岑爱富等11名投资人吸收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9万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242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
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陆某应聘至XX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业务员,通过上述方式向李某某李仙华、夏某某夏品仙等13名投资人吸收存款金额共计215万元,未兑付金额共计196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11万余元。
2019年8月19日和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马某、陆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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