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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刑初1366号 (2)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吕某、赵某、王某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投资参与人李某某李仙华、夏某某夏品仙等人的陈述,还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统计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志愿者工作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陆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马某、陆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陆某各自缴纳了五万元非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采纳控、辩双方对被告人马某、陆某减轻处罚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确保金融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在案退赔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某、陆某违法所得,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马某、陆某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被告人马某、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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