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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7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XX,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抓获),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明,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Ο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沪0115刑初5521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被告人左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尚未退缴的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纽扣、钉扣、吊牌、标签配件、金属配件等,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销毁。原审被告人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某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表示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建议本院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左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辩护人的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建议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左良撤回上诉。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55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审 判 员 朱 奕
书 记 员 宋 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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