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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XX,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8月3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决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凤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日4时50分许,牛某1(已判刑)、牛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路桥处共骑一辆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遭路人孔某指责,牛某1、牛某遂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纠集被告人杨某及席某、王某、倪某(均已判刑)等人至上述地点,对孔某及同伴庄某拳打脚踢,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孔某、庄某外伤致头皮挫伤,面部挫伤,颈部擦挫伤,体表软组织擦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同日,牛某1、席某、王某、倪某被民警抓获。2021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牛某1一方赔偿被害人庄某、孔某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某、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牛某1、席某、王某、倪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牛某、祝某、熊某、罗某、崔某、马某、康某、冯某、沈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验伤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监控视频及截图,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在公共场所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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